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院师生员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总支及党支部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党总支以及所属党支部。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党总支及党支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学院事业发展、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党内公开;
(三)本学院的党务,在学院内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七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工作落实情况;
(三)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等情况;
(五)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六)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调整、主要职责及人员分工、议事规则及办事流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重要人事任免、奖惩考核、评先选优、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七)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八)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接受巡察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党总支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办理。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要求,每一次公开前,党总支和党支部必须明确提出具体的公开事项、范围和形式,并由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审核,特别重大、敏感的公开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报公司党委审核把关。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统筹。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工作定期公开,更新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动态性、 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 临时性、紧急性工作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严格党务公开保密审查,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对是否涉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送保密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十二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通过党内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公开;对党内外公开的,一般通过文件、会议、校报、广播、校园网、手机短信、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主动对重大政策、重要文件等开展解读,对公开信息的背景和意义、要点和焦点等进行阐释。
第十四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做好正面引导,注重相关信息监测、研判和反馈。
第十五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注重党务公开应急处置。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按程序稳妥处置。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总支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党总支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党支部及党支部书记进行考核。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党总支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条 党总支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者敷衍落实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党务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时间实施党务公开的;
(四)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其他失职失责应当进行问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